(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和项目业主单位的营业执照缩印;
(2)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缩印;
(3)现场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或海洋专项计量认证证书以及证明本单位提供调查监测资料的文件;
(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登记表;
(5)报告书的专家组评审意见或技术评估报告;
(6)报批稿修改说明和需评审会专家组长复核的复核意见表;
(7)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书评审后应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报送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项目业主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面凭证,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业主单位。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对报告书报批稿审查后认为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
第二十九条 经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报告书没有达到修改意见所提出的要求,或者根据报告书核准听证会上的有关意见和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业主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进一步的修改或补充材料,核准期限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稿达到有关修改要求和报告书核准听证会上所提有关要求的,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意的核准意见,通知项目业主,并将核准意见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补齐材料后最终未能达到要求的,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材料补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意见。
第五章 核准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洋工程正式投产前项目业主应当制订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海洋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制定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设区的市级海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报告书核准后,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项目业主应重新委托编制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核准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告书核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原核准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重新核准后的报告书由负责核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