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听证会通知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报告书核准事项;
(三)听证参加人名单;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听证主持人;
(二)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
(三)记录人员等听证会工作人员;
(四)报告书核准工作人员。
环评审查会专家组成员或其代表、评价机构代表、场地条件允许情况下的其他公众代表可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可视情况增加一至两名听证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证人可在主持人根据需要询问时出席提供证明。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不得由报告书核准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议程。报告书核准工作人员提供核准报告书的证据、理由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环评审查会专家和评价机构代表就各类证据、理由作出说明或判定其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主导听证进程,维护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记录人员负责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听证主持人最后对听证笔录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负责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的其他具体规定参照国家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听证会制度执行。
第四章 报告书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修改稿经复核通过后,项目业主应当将报告书报批稿报送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要求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准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