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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海渔资〔2007〕38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际,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本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海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实施跟踪监测等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遵照执行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评审按照国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技术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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