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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市农委负责研究搬迁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安排资金重点支持较大规模搬迁村迁入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规划委、市国土局负责研究搬迁村占地和宅基地置换等问题,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市建委负责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对按要求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建新房的农民给予适当补贴;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研究搬迁地区林权处置问题。

  (二)明确区县政府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搬迁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政策配套、资金到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切实做好搬迁村迁入地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方式、补助资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业项目和农民培训计划等。

  围绕农民搬迁和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等,认真落实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搬迁涉及的宅基地、户籍、子女入学、承包地流转、林权及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宣传,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搬迁工程各项工作。

  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区县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搬迁工程年度计划,经市级联席会议审核后,于每年10月份正式下达任务。搬迁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对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市农委提交市级联席会议审批。搬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民申请、实地勘查、公示复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管理,逐户建立搬迁农户档案。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检查监督,避免出现反复。要设立搬迁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截留、挪用搬迁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立通报和奖励制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搬迁工程年度计划,每季度向市农委(山区搬迁市级联席会议)书面报送以下工作情况:一是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二是农民搬迁安置情况,包括政策落实、农民满意度等;三是迁出地生态建设和迁入地产业发展情况。市农委负责汇总并按季度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将对搬迁工作组织开展顺利、群众满意度高的区县、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给予年度奖励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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