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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坚持富裕农民、改善生态的原则。把农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搬迁工作的核心,充分考虑搬迁农民生计问题,做好搬迁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引导发展致富产业,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搬迁工程要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做好对迁出地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和绿化美化等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

  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集成的原则。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各山区区县新城规划及全市村庄体系规划等,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布局和搬迁时序。新建村庄要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环境评价,确保安全。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资金,集成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搬迁帮扶资金。市和区县政府分别设立搬迁扶持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08年补助标准,市级按每人1.3万元补助到各区县,作为对农民搬迁的直接补贴;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资金政策。2008年以后,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在每人1.3万元基础上逐年进行调整。

  (二)加强搬迁村迁入地基础设施建设。市级按每搬迁户3万元标准补助到各区县,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集中新建村占地与农民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搬迁村产业发展。从2008年开始,连续8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扶持搬迁村产业发展,并加强对搬迁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搬迁农民发展符合山区资源优势的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和家庭手工业等。提高搬迁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实现与市场对接。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受资源等因素限制、搬迁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由区县政府负责采取工程除险等措施,完善避险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这部分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明确职责。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居住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由市农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山区搬迁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各区县年度搬迁实施方案,及时下达年度计划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搬迁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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