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凉府函〔2006〕104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现就我州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都要适当提高。按照《省政府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我州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在160-180元之间。
二、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补助水平应在2005年人均补助水平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5元增加低保金。此次提高补助水平,要按分类施保的原则,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特困家庭在提高补助时可高于本地人平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