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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凉府函〔2006〕108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州政府负责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现就处置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及时报告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接报后立即形成通稿,报告州政府应急办,上班时间通过网上报送,下班时间报至州政府总值班室。根据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及时续报。
  (二)州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先进行核实、研判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报告分管州长、分管秘书长;重大事件同时报告州长、常务副州长、秘书长。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形成通稿分送相关部门,3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应急办。
  (三)州政府应急办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州级部门接获县市部门报告后应首先报告州政府并按州政府应急办通稿分别报省相关部门,不得擅自上报,以免信息失真,相互冲突。
  (四)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州长负责签发上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报告,敏感、重大情况的上报应报告州长,州政府应急办具体办理。
  二、先期处置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二)需州政府协助处置的,州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应在接到州政府应急办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三)州政府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领导和人员到现场情况,必要时到现场督促应急处置工作。
  三、靠前指挥
  分管州长、分管秘书长接到报告后,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关县市、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事件态势或州长指示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分管州长、分管秘书长到现场时,根据领导要求由州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随同前往,协助领导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四、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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