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仓储企业违章处罚细则
(1992年3月21日 大政发[1992]42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
大连市仓储行业管理办法》,维护仓储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进出口货物和国内货物储序、中转的仓储企业和个体仓储户,经营活动发生违法违章行为,均按本细则给予处罚。
第三条 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是仓储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仓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并要会同工商等部门认真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四条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扩建营业库场的,应责令停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按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第五条 未办理《仓储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停止经营,按违法所得3倍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处以罚款;对伪造、涂改和变相买卖《仓储许可证》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停业、转业、过户、迁移、合并、联营、扩大规模等变更手续的,应给予警告、通报、停止进货、罚款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顿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不服从仓储行业管理,垄断货源,强制代办服务及利用货源谋取非法收入和扰乱仓储市场秩序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八条 违反仓储货物入库验收、出库交付管理制度,采取实收少报、少付多报、倒包串件、以次充好等弄虚作假手段损害货主利益的,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