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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2]45号 1992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四条 大连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及县(市)、区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查、界定、评估、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

  (一)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其扶持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处理;其他财产,按终极所有者规定的方法处理。

  (四)职工股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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