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
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
附件:废止《
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
序号:1
规章名称
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78号)
说明 2004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现执行上位法。
序号:2
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8〕120号)
说明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11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现执行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