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质监部门:配合支持畜牧部门制定各种标准化规程,指导各种标准、规程的制(修)订,适时发布市县生猪农业标准,及时受理生猪企业标准备案,积极做好生猪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培育申报和保护工作。做好标准化猪场建设的验收工作。
(6)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扶持标准化生猪规模场的资金筹措、下拨、验收工作。
(7)工商部门:支持生猪生产、加工、经营相关企业商标注册工作。配合经贸部门把好无公害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
(8)农业部门:配合做好标准化规模养猪场猪-沼-草(林、果)生态养殖的推广,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场沼气池建设给予技术指导,积极争取上级农业部门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加大猪粪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和有机肥推广力度,为生猪粪尿利用创造条件。
(9)国土、林业部门: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严格对新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扩建规模养殖场的实行临时用地审批发证,达标后及时给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10)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场环评和建场审批工作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及监管,做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场污染治理项目的督查、验收工作。
(三)加强生猪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宣传贯彻。各级畜牧兽医、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生猪标准化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7个国家、农业部标准。2008年一月完成无公害猪场生产手册编写。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生猪标准化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及生产标准和典型示范场的宣传报道。要求畜牧、质监部门编制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资料、并将全过程制作成光碟,发至规模养殖场,引导各养殖场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各级要将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列入绿色证书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二期以上培训班,对各级管理人员、规模养殖场场长、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每年参训人员在1000人以上。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绿色证书并享受市服务“10+3”产业用工培训补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时兴建绿色、生态养猪场,打造绿色、生态猪品牌。
(四)加强技术推广服务和养猪投入品监管,推广生态养殖。要实行科技推广服务责任制,每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场确定有1名以上技术人员挂钩,负责指导养殖场按照各个养殖环节标准、规程要求,应用先进的畜牧业科技成果、先进的科学饲养技术、先进的防疫技术、先进的质量控制技术、先进的治污技术等组织生产,实现“从产地到产品”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加强生猪标准化场的产品质量监控,加大饲料等投入品和动物疫病、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力度(每年至少抽检2次以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要积极推广猪-沼-草(果、林)生态养殖和资源的循环利用,节能减排,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实现生猪生产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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