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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失效]

  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村镇建设,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将住宅、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等列入基建计划,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批准文件,向乡镇政府申请选址,确定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按审批权限分别办理《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也须按规定办理《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 村镇建设,须严格实施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颁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现场放线,不得掘基和施工。

  未经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和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 村镇建设,须建立健全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文件、工程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住宅建设档案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归档;公共设施、乡(镇)村企业建设档案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送县(市)、区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村镇建设,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村镇建设管理费。

  缴费标准,由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村镇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

  (二)未取得《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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