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1]138号 1991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合理进行村镇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所辖村屯(含农场、林场)进行村镇建设,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规划局,是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镇规划、村镇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大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屯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各场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村屯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农场、林场建设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林场负责组织实施;村屯建设规划,油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村屯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