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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三十条 园区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十一条 凌水园区新办的园区“三资”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园区“三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其分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再投资企业或园区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为五年以上的,可以免缴其再投资部分所得税;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去该投资的,补缴免征的所得税款。

  第三十三条 园区“三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三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待遇外,还可同时执行开发区“三资”企业有关政策。

  国内大专院校、大院大所办的园区企业,除享有上述有关税收政策待遇外,还可同时执行国家对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

第七章 财政

  第三十四条 园区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款,在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的前提下,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五年内新增部分,由市税务机关汇算、核定,市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并负责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园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机器和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四至七年。个别更新换代或精度磨损比较快的,第一年允许折旧40%,但不能因此造成企业亏损。

  第三十六条 园区企业每月按销售收入3%提取科研开发基金,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不准用于非本专项的其他支出。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增大科研开发基金提取比例到10%。

  园区企业提取的科研开发基金,在三年内由园管办每年按年利息 6%有偿借调40%,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三年后将本息一次归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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