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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合同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对合同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前,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人应组织人员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等的规定和约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四)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五)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写明验收合格情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报告单上写明原因。

第五章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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