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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07〕414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龙岩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须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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