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专项贷款的对外合作项目及购置设备计划,须经市商委审查批准。
第八条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硬件,须按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要求统一选择机型;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软件,须严格执行国家GB8566一88《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7一88《计算机软件开发编制指南》规定的标准。其中,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应符合国家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工程项目完成后,须依照《大连市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检收。其中,利用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市商委负责组织鉴定验收;非专项贷款的项目,由市直商业系统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商业管理部门鉴定验收,并须向市商委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条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经鉴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商委统一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并负责推荐或申报科技评奖项目。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重要科研项目,经批准可向其他单位推广、转让,研制单位可从推广、转让的收费中提取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科研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购置计算机、电子收款机、电子秤等单个系统费用五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购置费可摊入当年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累计数额较大或微利企业,可分三年摊入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贷款的还本付息,应按国家规定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经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同意,方可从项目完成后增加的利润中解决。
第十三条 培训计算机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可在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教育经费不足的,可在成本中列支。引进项目的培训费用(含出国培训),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单位,可设立相应的科室或配备专人管理,健全计算机档案管理制度,并由市商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商业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商委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积极为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