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商业系统推广应用计算机暂行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0〕132号 1990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业科技进步,加强对商业系统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辽宁省应用开发与推广微电子技术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商业系统(含商业、粮食、供销、烟草和饮食服务业)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单位,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开发、推广、应用的计算机项目,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含单板机)、电子收款机、电子秤;应用微电子技术的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四条 大连市商业委员会(简称市商委)是会市商业系统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力量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和编制发展规划、项目评估论证、验收鉴定等工作。
市直商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商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商业系统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须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注意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科学合理地确定开发、推广、应用项目,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归口由市直商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商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于每年九月末前上报市商委。
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市商委于每年年初下达项目计划。
第六条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所需资金,一般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商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贷款,统一平衡解决。
第七条 开发、推广,应用计算机、单板机、电子收款机、电子秤及各项配套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