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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月月清”工程活动的实施意见

  4、运用法律手段催收。公积金中心对自还款开始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正常还贷的还款人,在确认催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律师发放律师函,与借款人协商解决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函格式见附件3)
  5、建立催收台帐。公积金中心应确定专人建立催收台帐,对催收行动要予以完整记录。催收台帐应记录违约贷款的基本情况,内容可包括借款人名称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借款合同编号、还款账号、发放金额、总期数、贷款余额、拖欠期数、拖欠总额、拖欠本息、催收人、上次催收时间及手段等相关信息并对催收台帐定期汇总分析,便于中心采取针对性措施保全债权。
  三、工作措施。
  ㈠成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月月清”工程催收小组。
  为确保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月按时回收,各受托银行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催收小组,确定负责人和其他组成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制定出具体的催收计划和方案,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同时,市公积金中心直属业务部和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按受托银行分别成立贷款催收小组,确定专人协助银行进行催收,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㈡做好贷前审查及贷中、贷后管理的配套工作
  加强贷前对借款人还贷能力的审核,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并形成书面的面谈记录,了解借款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贷款偿还能力、信用情况、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基础信息正确完整地录入、储存。加强还贷过程中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做好借款人联系方式的变更、借款人银行存折更换后扣款账号的修改、死亡及离异借款人信息的变更以及借款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跟踪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完善系统程序,设置具有批量扣款前自动核对借款人相关信息功能的模块。
  ㈢完善对受托银行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
  公积金中心结合《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考核办法(试行)》(湖公积金委办[2005]3号),加大对受托银行按月考核的力度,确保每月28日前,未收贷款本息控制在当月应收贷款本息的0.1‰以内;如超出0.1‰,但由于受托银行对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采取措施积极催收,确保月底未发生一笔逾期贷款,公积金中心对每月28日至月底收回的贷款本息仍按正常贷款回收进行考核;如超出0.1‰,受托银行未采取积极措施,月底出现逾期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对每月28日至月底前回收贷款本息的50%按逾期贷款进行考核。各县分中心也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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