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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和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四条例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条例的规定,遵守勘察设计程序、规范、标准,坚持科学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以及相关专业规划,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定点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条例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严格设计(勘察)、校对、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和专业会审、会签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三十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消防、环保、人防、抗震、职业卫生等标准、要求,以及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民用建筑设计必须达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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