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业主一般应将整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一家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家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家负责对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统一协调,其余单位应当接受其指导和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禁止前款承接分包业务的单位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再行分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格式签订工程勘察设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应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湖备案登记表》;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加盖注册原条例 ;
5、非注册各工种负责人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6、所有参与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主管部门鉴证)及社保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登记表》(省外企业)和诚信手册。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新结构技术的建设工程,应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单位不能派驻设计代表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得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