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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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