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规章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市各职能部门应先对所执行的政府规章进行疏理汇总,再按下述要求逐一提出清理建议: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替代的,提出明令废止建议;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议;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议;发现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予以处理的建议。填写《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审核归纳,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政府。
3.各县、区政府应按浙政办发〔2007〕38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对政府规章和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清理部署,并对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8月31日前将县、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均径送市政府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二、清理工作组织和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是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的,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这次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制。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成立清理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陈亚明为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武元为副组长。清理小组负责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对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成立清理小组,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对因组织领导不力或部门利益驱动,致使清理工作不落实,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群众上访或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机关败诉的,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2.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