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时对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议。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则和任务
1.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原则,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文件目录,逐个进行清理,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及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共同负责实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市政府主管部门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批准程序,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对需要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废止理由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发〔2007〕1号)中已明确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一并清理并抓紧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
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本通知要求,由各制定发布机关自行清理和公布。2007年7月31日前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6楼行政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