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一般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2007年6月27日)
市区各道路清障施救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道路清障施救收费行为,减少价格纠纷,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参照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289号)及毗邻地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一般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1.道路拖车施救和抢险(修)作业费标准按湖计物价〔2005〕25号规定执行。
2.道路吊车施救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3.吊拖合一施救其起步费按吊车收费标准计收,并只收取一次。作业费按各自标准收取。
4.夜间施救(当日20时至次日6时)及对装货重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施救可在同类型车辆吊车作业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