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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蓝藻防治工作的通知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置工作;

  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太湖水污染和蓝藻防治技术措施,制定落实工作方案。

  (二)市水利局

  负责水文水质监测;

  负责制定和实施水量调节等工程性措施;

  负责制定和实施河湖清淤工作方案;

  负责联络太湖管理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争取工作支持。

  (三)市规划建设局

  负责保障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负责制定和实施制水应急预案;

  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负责取水口蓝藻拦截工程的建设管理;

  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截污和处置工作;

  负责寻找城市备用水源和新的水源地,制定工作方案。

  (四)市卫生局

  负责自来水出厂水水质监测;

  负责疾病控制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太湖度假区管委会

  负责实施辖区内环境整治和污染治理工作;

  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修复和蓝藻拦截工程设施建设;

  负责太湖水面蓝藻打捞处置工作。

  (六)市交通(港航)局

  负责船舶航运管理,实施市河禁航工作;

  负责航道清淤工作。

  (七)市经委

  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污染减排、项目控制和企业搬迁工作。

  (八)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研究和实施生物治藻措施。

  (九)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预报、水温预测监测工作;

  负责在特定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十)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和太湖蓝藻防治资金。

  (十一)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对外宣传和舆论监控。

  (十二)市应急办

  负责指导编制《湖州市蓝藻防治应急预案》;

  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十三)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做好辖区内蓝藻防治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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