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长和主管副县级领导,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主任和主管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负有此项职责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是否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2010年生态文明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文〔2008〕4号)文件明确的任务目标及建设标准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阶段性建设工作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亚周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牛晓辉、市农办主任刘思江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市农办扶贫开发科科长崔红亮。
五、检查验收
(一)市生态文明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单位生态文明村阶段性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市效能监察组。
(二)2008年12月初、2009年12月初、2010年12月初,分别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生态文明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单位本年度生态文明村建设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目标分值,记工作差错一次,直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定,并将效能监察对象的奖惩材料移交组织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