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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地方经济是否有存在急功近利,影响发展后劲,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行为;
  (十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单位(人员)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开始实施审计后的五日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与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任职期间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六)任期内经济责任的自我评价;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领导成员会议(含党委、党组会议、领导办公会议等)有关经济方面的记录、纪要和文件;
  (二)查阅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
  (三)听取领导干部本人作情况介绍;
  (四)以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并了解、掌握被审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细致、负责的职业态度,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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