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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审经责发〔20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受市政府指派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由市审计局年初提出审计计划,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对外投资及收益、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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