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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仓储行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经营物资储存、中转业务的仓储企业,应在坚持经营自主权和完成各自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服从仓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及时准确地填报仓储统计、会计报表,自觉地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不得垄断货源和进行强制代办服务。

  第九条 申请在大连口岸仓库储存、中转货物,货主应向仓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货物品类、数量及预选储存库点状况,经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纳入储存、中转。运输计划,并由储存库点与货主签订合同和办理货物接卸、储存、出库、结算等事宜。

  第十条 经营物资储存、中转上务的仓储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大连市仓储业务收费标准。仓储企业向货主结算时,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经营物资储存、中转业务的仓储企业,须按规定向仓储行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其中,一般仓储企业,按仓储业务收入和代办业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仓储联合体的经贸系统仓储企业,按国务院[82]国函字24号文件规定缴纳。

第三章 仓储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物资储存、中转业务的仓储企业,应建立健全仓储养护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履行货物进库验收、出库交付手续,保证做到货物收发快、数量准、责任清。

  第十三条 仓储企业须配备相应的装卸搬运机具和装卸工人队伍,并在生产中讲究职业道德,坚持文明作业,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装卸质量。如出现破漏撒落货物,不得动用、隐瞒、上垛、出库,由货管人员建账登记,及时交给货主处理。

  第十四条 仓储企业应按照下列条件完善保管养护体系:

  一、有一支胜任仓储保管、养护、检测的队伍;

  二、有严格的防霉变、防腐蚀、防鼠害、防虫害等保管养护规则;

  三、有健全的堆码苫垫工艺规程和仓储标准;

  四、有完备的养护设施和测试检斤记录;

  五、有相应的挑选、晾晒货物场地。

  第十五条 仓储货物,因错收错付、违章作业、保管养护不当或没有及时向货主通报质量变化信息而发生保管事故,造成货物变质、毁损、短缺、污染或火灾损失的,仓储企业应及时向仓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检查处理,并向货主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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