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
(大政发[1988]98号 1988年5月22日)
为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税收政策:
一、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其出口商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企业留利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通过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来抵补, 抵补不足的部分,可适当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上述价差,集体企业在计提工资、奖金时,可视同实现的利润。上述减免税金,对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的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可视同上缴,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二、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一九九0年末以前,其出口商品所实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按国家或省市计经委发布的《进口替代产品目录》首次生产替代产品的企业,从替代产品销售之日起,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照顾。
四、对外贸企业经营的“以出顶进商品”,凭经贸部(含外贸总公司)批件,在一九九0年末前,给予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
五、对外贸企业经营的金钢石、玛瑙石、琥珀、各种宝石及其加工产品等手提出口商品,可凭外贸同外商鉴定的合同和销货发票等有关凭证,予以退税。
六、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列市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使用银行技措贷款,在规定还款期内,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折旧基金还贷不足时,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出口商品的产品税、增值税还贷。
七、出口商品退税,在退给工业环节缴纳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同时,退还0.3%的营业税。
八、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和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其奖金税免税限额,在现有基础上放宽两个月;其他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或供货单位,其奖金税免税限额,在现有基础上放宽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