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它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留居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除持(一)、(二)项证件外,还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申请在本市离婚的,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第六章 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姻当事人不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利用不正当手续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违法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查清,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二百元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具备结婚条件的,令其补办结婚登记,对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令其分居。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进行其它违法乱纪活动的,由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