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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肉、蛋、菜、豆腐制品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肉、蛋、菜、豆腐制品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日 大政发[198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副食品市场,缓解供求矛盾,现对肉、蛋、菜、豆腐制品在采购、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有关税收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收购生猪,几供应大连市场销售的,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暂免征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

  二、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批发销售鲜肉(含各种畜禽肉及下货,下同)、鲜蛋、蔬菜,暂兔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批发环节税。

  三、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零售鲜肉、鲜蛋、蔬菜,凡鲜肉销售数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销售数量,鲜蛋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10%,蔬菜销售数量不低于一九八八年市政府下达计划的地产商品菜量的70%(其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门点),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国营、集体机械化鸡场在市内设立的销售门点,也享受同样待遇。

  四、国营、集体企业及各级供销社生产豆腐制品,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兔征收增值税,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对企业的全部利润免征所得税。

  五、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销售豆腐制品,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六、商业零售企业附设的工商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厂生产加工熟肉制品,不论是供本店零售,还是在商业系统内调拨,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七、对专业生产熟肉制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凡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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