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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者调整;
  (五)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
  (六)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
  (七)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九)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重大事项决策活动。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由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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