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大会提出与物业服务企业终止或解除合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要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会议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同时保存好相关资料,接受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查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接到通知后的 60日内完成退出工作。业主大会要在原物业服务企业完全退出之前完成对新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
五、加强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策扶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扩大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等,给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优惠政策。房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从政策、业务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驻社区的各个单位,要支持和参与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升服务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率,为社区物业服务提供基本保障。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依据相关规定将资金管好、用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安排社区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扶持资金,推动物业管理的全面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房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房管、规划、建设、财政、物价、民政、文明办等部门的一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把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机构,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加快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考核机制,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宣传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强化物权意识,树立物业服务是商品消费的观念,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积极维护社区秩序,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时化解物业服务中出现的纠纷。要把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干部职工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增强广大业主支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形成“社区是我家、洁美靠大家”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