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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2. 规范物业管理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等。

  业主依法享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项权利。业主应当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制定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以及保安、保洁、维修、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清扫保洁、花草树木养护、车辆停放管理以及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

  各相关专业设施管理部门要做好社区供电、供水、供暖、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理及服务工作,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满足社区居民的要求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市房管部门及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绩和信用程度,并在资质评定和年检、物业招投标中作为重要条件;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积极探讨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经理进行年度评议的制度和办法。

  4. 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

  住宅区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区管理的,必须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正常秩序、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和移交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拟退出住宅区管理服务的,应于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拟退出之日的 6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告知县(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和资料的移交事项。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牵头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处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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