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
(一)规范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新建的物业项目,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期间,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项目竣工后的物业服务方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服务的相关条款,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公约。对不履行合同、长期延建住宅区配套设施,侵害购房者利益,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开发企业,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由上述四部门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视情况依法限制或停止办理其土地招投标、规划审批、资质年检以及新开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能,对物业管理不到位、不重视物业管理的开发企业公开曝光,直至清理出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
(二)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运转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 50%以上,或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虽达不到 50%,但超过 30%且已超过 12个月的,应成立业主委员会。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或者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收益中列支。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产权人、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主任可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街道办事处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规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社区物业管理
1. 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法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与开发企业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的,业主委员会应于业主大会决定后的 30日内完成合同续签工作;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接到通知后的 60日内完成退出工作。开发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等级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