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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对未满设置期限而拆除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退还给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免费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免费信息栏只供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相关信息,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二)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地点、规格、形式和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其他未经批准设置的小广告(俗称牛皮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登记并交专业公司清除;对发布信息的机关,通报给电信运营商及相关部门予以停机或依法查处。

  (五)对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予以覆盖、拆除、污损或毁坏的,对其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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