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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给具体载明设置地点、规格、时限等内容的《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所需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后三个月未发布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书面督促其发布,经督促仍未发布广告的,可用作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发现隐患的应立刻整改。遇风、雪、雨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使用安全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前10日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向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后7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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