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条 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街道、广场、道路及其设施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取得所有权的场地或设施。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以拍卖、招租方式出让公共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拍卖、招租,并与受让方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市招投标中心在组织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拍卖、招租前,应当将拍卖、招租方案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第三方。
拍卖、招租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招租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公共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所得价款全额上缴湖州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公益广告设施投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
第十三条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签订的使用合同,规划及技术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租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广告阵地使用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涉及用电的,应向市电力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用电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