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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市规划与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按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定的规划和技术规定,受市相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日常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与审批;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市规划与建设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计内容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其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资金。

  第七条 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二)广告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称谓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广告设施、阵地符合规划要求及设置的技术规定。其设施选材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广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六)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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