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城区(包括过境国道、高速公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具体范围为东至318国道外环线,西至宣杭铁路,南至申嘉湖高速公路,北至太湖和太湖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街道(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气膜、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介上设置的广告。
公益广告的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物体、构件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附着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