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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申请,按要求转报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对直接拨付申请机构的款项,要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申请者个人的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材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并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具备直接拨付条件的,采用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划入的需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暂存本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补贴给申请者个人;划拨本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及本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完善与促进就业效果、提高就业质量挂钩的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安排。需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的县区,应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提取并入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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