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业培训标准
补助标准控制在500-800元范围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必要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符合条件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培训机构。生活确实困难对象是指城乡低保人员和其他困难人员。
(二)职业介绍补贴。
1、职业介绍对象:
经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
2、职业介绍申请程序:
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为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拨款申请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企业(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湖政发〔2006〕39号文件规定招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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