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五) 高校毕业生六个月内末实现就业的;
(六) 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
(七)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绩效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严格按程序操作,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须及时、足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支出项目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律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条 资金补助对象、申请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
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项目在使用管理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在项目之间不得重复申请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补助(贴)范围、补助标准和申拨程序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未落实的,不参照执行下列规定。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对象:
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的持《再就
业优惠证》人员、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款申请应附培训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和接受培训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