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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再就业资金筹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和筹集: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可用于再就业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各项资金,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 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九)《再就业优惠证》等工本费

  (十)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的变化、扶持政策的调整和各项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修订。

第四章 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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