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社〔2006〕181号)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和《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三日
湖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