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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淇河生态保护与开发工作的意见

  (二)切实加强淇河生态保护

  要做好淇河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对淇河污染源的监管,严禁向淇河排放废水、倾倒垃圾,严禁在饮用水源内洗涤、游泳,使淇河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要做好淇河鲫鱼等淇河水生物的保护,定期向淇河投放鱼苗,规范捕捞行为,严禁违规网鱼、电鱼、毒鱼等。要做好陆生动、植物的保护,严禁在控制区放牧和乱砍乱伐,严防林木火灾。要做好土地资源的保护,严禁违规开垦和占用河床、河道,禁止在控制区乱挖乱采、乱搭乱建。

  (三)加大淇河生态建设力度

  与我市生态城市和森林城市建设相结合,在巩固淇河沿岸绿化成果、加强植物植被管护的基础上,按照淇河生态建设的具体要求和生物多样性原则,进一步扩大绿化规模,不断提升绿化品位,适当调整绿化苗木的季相变化,做到乔、灌木和花草合理搭配,为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繁衍条件,使淇河沿岸一段一景、景随步移、三季有花、四季见绿,形成独具特色的生态景观。

  (四)科学合理推进开发建设

  各有关县(区)和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不断完善沿淇景区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淇河沿岸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用地手续等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要按照《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鹤壁市人民政府第 3号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容积率和高度等。新上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充分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有重大变更时,项目必须重新论证和审批。要加大淇河公园等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建设力度,沿淇景区和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周围生态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断提升沿淇地带的整体品位和土地利用价值,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良性循环。

  四、完善机制,确保淇河生态保护与开发工作有序开展

  (一)完善约束激励机制

  继续把淇河生态保护与开发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淇河生态保护与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形成“县(区)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条块有机结合”的责任体系。对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给淇河生态保护与开发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 对淇河绿化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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