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措施,着力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强化金融主管部门职能,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种养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资金投入,使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强化农村金融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管,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不断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切实保护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促进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与金融支农的配套衔接机制,通过财政直接投入或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及农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农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服务的“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确保政府农业投入在总量上的稳定增加;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运用税收差价、利差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根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费应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辐射带动农民致富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税费方面予以适当的减免和优惠;支持农村建立担保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方式,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

  (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诚信宣传,增强农民信用意识。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全面开展“政府引导,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主导,各金融机构参与”的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全面应用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信用关系。

  (四)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金融政策与金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积极做好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帮助农民了解并正确使用金融工具及产品。加强保险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推动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加强反假币知识宣传与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假、防假、打假能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