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我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区农村经济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生产是第一要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各金融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金融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积极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着力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为我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充分发挥各项金融功能,形成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